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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可以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据其职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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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代刑事诉讼控审分离的原则,追诉权只能由控诉权人行使,“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没有控诉人(在我国包括公诉机关和自诉人)的起诉,法院不得自行启动刑事追诉程序,法院只能根据控诉人的控诉范围和内容消极审判,不得就控诉人控诉以外的内容进行审理,更不得担当起第二控诉人的地位主动地追究犯罪。西方一句著名的法谚:任何人不得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如果控诉和审判集合在同一方身上,那么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就是自己提起的控诉的法官,他就不可能完全客观公正地对待被追诉人,公平正义将不复存在,依此做出的裁判也不具有公信力,这也是刑事诉讼模式从中世纪擅断的纠问式诉讼模式向更加文明的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转变的根本原因。 另一方面,实体真实和程序正义两大诉讼价值观的冲突从来没有停止过,在面临二者的冲突时,是选择追求实体上的法律真实,还是程序上的正义?是侧重于打击犯罪保护法益,还是侧重于遵循程序正义的要求保护犯罪人的合法权利?不同的诉讼价值观指向不同的诉讼模式,传统理论上一般认为,以大陆法系为主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侧重与打击犯罪,而以英美法系为主的当事人主义侧重于被告人的人权保护。虽然近期以来一个很明显的趋势是双方的互相借鉴融合,区分已不甚显著。 按照严格意义上的程序正义要求,法院不得就控诉人指控以外的内容进行审理,审判活动受指控内容的限制,在发现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符合指控罪名时应当做出指控不能成立的判决,而无权更改起诉罪名,不能以审理认定的罪名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当事人向法院起诉,除了要具备上述条件以外,还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提交起诉书或者起诉状。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三、起诉状应当记明的事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四、法院的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五、法院受理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1、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 2、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3、法律其他规定。 4、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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