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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
关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题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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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主要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和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3、依法登记取得中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行;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其他组织虽然不具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但实际上从事各种民事活动。民事诉讼法承认其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允许其以自己的名义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对于保护与其他组织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民事权利,维护其他组织自身的民事权利,简化诉讼程序,及时解决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我国《民诉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诉法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从上述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可以看出,我国把是否必要共同诉讼作为追加当事人的标准。但在实际中,缺乏可操作的条款,尤其是有关何时提出追加申请或何时发出追加通知等问题,并无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不论是主审法官或合议庭代表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发出追加通知,或是因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追加申请而由法院被动追加,均须将时间控制在本诉已经立案而诉讼正在进行之中;主审法官或合议庭依职权发出追加通知及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追加申请的恰当时间,应该在有相应证据显示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及申请人知悉追加当事人的有关法定事由之后随即及时提出,原则上以法庭调查阶段结束前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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