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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采取什么措施追加?

2022-03-07
我国《民诉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诉法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从上述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可以看出,我国把是否必要共同诉讼作为追加当事人的标准。但在实际中,缺乏可操作的条款,尤其是有关何时提出追加申请或何时发出追加通知等问题,并无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不论是主审法官或合议庭代表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发出追加通知,或是因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追加申请而由法院被动追加,均须将时间控制在本诉已经立案而诉讼正在进行之中;主审法官或合议庭依职权发出追加通知及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追加申请的恰当时间,应该在有相应证据显示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及申请人知悉追加当事人的有关法定事由之后随即及时提出,原则上以法庭调查阶段结束前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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