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罪名不当不同条件有哪些

2022-07-28
按照现代刑事诉讼控审分离的原则,追诉权只能由控诉权人行使,“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没有控诉人(在我国包括公诉机关和自诉人)的起诉,法院不得自行启动刑事追诉程序,法院只能根据控诉人的控诉范围和内容消极审判,不得就控诉人控诉以外的内容进行审理,更不得担当起第二控诉人的地位主动地追究犯罪。西方一句著名的法谚:任何人不得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如果控诉和审判集合在同一方身上,那么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就是自己提起的控诉的法官,他就不可能完全客观公正地对待被追诉人,公平正义将不复存在,依此做出的裁判也不具有公信力,这也是刑事诉讼模式从中世纪擅断的纠问式诉讼模式向更加文明的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转变的根本原因。 另一方面,实体真实和程序正义两大诉讼价值观的冲突从来没有停止过,在面临二者的冲突时,是选择追求实体上的法律真实,还是程序上的正义?是侧重于打击犯罪保护法益,还是侧重于遵循程序正义的要求保护犯罪人的合法权利?不同的诉讼价值观指向不同的诉讼模式,传统理论上一般认为,以大陆法系为主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侧重与打击犯罪,而以英美法系为主的当事人主义侧重于被告人的人权保护。虽然近期以来一个很明显的趋势是双方的互相借鉴融合,区分已不甚显著。 按照严格意义上的程序正义要求,法院不得就控诉人指控以外的内容进行审理,审判活动受指控内容的限制,在发现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符合指控罪名时应当做出指控不能成立的判决,而无权更改起诉罪名,不能以审理认定的罪名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