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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买交强险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
若查出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扣留机动车,并通知其投保,处罚其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后依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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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查出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扣留机动车,并通知其投保,处罚其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后依照规定补办交强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若查出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扣留机动车,并通知其投保,处罚其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后依照规定补办交强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为了充分保护不特定的第三者利益,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保险条例明确规定汽车所有者和管理者应依法投保交通保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害时,保险公司在交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如果投保义务人没有投保,这无疑会侵犯第三者从交通保险中获得赔偿的利益。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第19条规定,未依法保险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害,当事人要求保险义务人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是说,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于受害人不能通过保险公司获得相应的理赔,故投保义务人应当先替代交强险保险公司的地位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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