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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恶意违约和欺诈,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解释》中明确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因出卖人恶意违约和欺诈,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可以适用惩罚性...
关于你提出的二手房交易卖方违约问题第一、你起诉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因为合同能够履行;第二、要求对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这是你起诉的要求。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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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房二卖纠纷,应分别不同情况予做不同的处理: 1、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在该情形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人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买受人因其债权已得到满足,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享有的是基于对该房屋所有权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前买受人享有的是基于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尤其是受领其给付的权利,对买卖标的物本身无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即使其已占有买卖标的物,因该房屋所有权已经登记移转于后买受人,故其对该房屋的占有即丧失法律上的基础,构成无权占有,应负返还房屋的义务。 2、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的情形。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已非房屋所有权人,出卖人系出卖他人之物。《》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不属于出卖人所有且出卖人无处分权的物,不构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换言之,《民法典》不承认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的效力。违反《民法典》规定,即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关于商品房的纠纷,到遇到不同的情况需要分局具体情况具体处理,例如:商品房买卖纠纷处理办法中关于交付不合格房屋,买受人采取的补救措施有: (1)实际履行。买受人所购置的房屋如果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如果通过加固等能够修复,且确保建筑物安全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内容履行义务。实际履行是我国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一方违约以后另一方可以采取的一项主要补救措施。但要考虑违约方能否继续履行及其继续履行的合理性,如果违约方确无力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将会付出更大的代价等,均不宜采取此种补救措施。 (2)解除合同。在房屋出现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问题后,难以通过修复办法解决的,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一种较严厉的措施,一般禁止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根据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 (3)违约金及损害赔偿。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不合格,买受人不论是请求实际履行还是解除合同,均不影响请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违约侵权责任。
二手房屋销售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首先,双方协商解决,这是最简单、最方便、最有效的方式。第二,但他有一些人不接受调解,所以此时我们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投诉,他有一定范围的投诉,因为投诉一般是价格投诉,如涉及中介费合同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物业管理费。因为这些费用是由行政法规规定的,违反行政法规的,可以由价格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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