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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拆迁停产停业的补偿时间。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与被拆迁人协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按照协议条款执...
《国有土地上》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此,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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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非住宅房屋拆迁而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被拆迁人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时,被拆迁人应为被拆迁人提供新的营业场所。在此期间,在被拆迁人因搬迁等待搬迁的过程中,会因停产而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这种损失完全是由于拆迁造成的,因此拆迁人应该对此进行补偿。2、非住宅房屋所有人作价补偿的情况,由于作价补偿是一次性结算,拆迁造成的各种损失在货币补偿前进行评估,因此没有必要补偿停产停业的损失。三、补偿标准由各地具体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可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为补偿的依据。补偿标准因地而异。
若被拆迁人以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符合下列条件的拆迁人可以参照非住宅房屋有关规定适当给予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1)被拆迁房屋具有房屋所有权证; (2)有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拆迁房屋; (3)拆迁前被拆迁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 (4)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出具纳税凭证。 这里所说的适当,是指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0元至15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首先,房产管理部门的做法是不对的,严重损害了您的利益,其补偿标准是没有依据的。 其次,根据2011年通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决定征收房屋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同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再次,征收单位在本案中是要制作征收方案及补偿安置方案,且须经过公示,而不是任意的口头通知或者告知。且补偿基本按照1:1房产面积进行置换的,房产处所说的标准一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二是没有任何书面材料,三是补偿标准太低。 最后,建议您要求房产处拿出明确的书面通知和补偿标准,否则,不予同意,如果对方强制拆除且按照其说法补偿,您可以收集证据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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