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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产生的程序:(一)常务委员会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审批;(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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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产生的程序:(一)常务委员会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审批;(二)新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分别召开全体会议,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三)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时,先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再选举书记、副书记。
目前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诉人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诉人的情况。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候补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委员、候补委员总数的15%.第十七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10%.第十八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下届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的原则;(二)常务委员会负责组织同级党政机关、群众组织和下一级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酝酿推荐,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三)党委组织部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四)常务委员会根据考察情况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审批;(五)大会主席团审议候选人预备人选,提请各代表团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由大会进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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