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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产生的程序:(一)常务委员会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审批;(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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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候补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委员、候补委员总数的15%.第十七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10%.第十八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下届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的原则;(二)常务委员会负责组织同级党政机关、群众组织和下一级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酝酿推荐,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三)党委组织部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四)常务委员会根据考察情况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审批;(五)大会主席团审议候选人预备人选,提请各代表团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由大会进行选举。
第三十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依法处理:(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二)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确定候选人的,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三)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四)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提出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五)用暴力、威胁、贿赂、毁坏选票和票箱等手段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候补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委员、候补委员总数的15%.第十七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10%.第十八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下届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的原则;(二)常务委员会负责组织同级党政机关、群众组织和下一级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酝酿推荐,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三)党委组织部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四)常务委员会根据考察情况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审批;(五)大会主席团审议候选人预备人选,提请各代表团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由大会进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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