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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监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规定

2022-01-23
第三十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依法处理:(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二)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确定候选人的,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三)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四)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提出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五)用暴力、威胁、贿赂、毁坏选票和票箱等手段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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