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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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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美发、保健业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服务用品,保证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并事先向消费者明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美容、美发、保健效果,告知消费者注意事项。达不到约定效果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重作或者退还已收取的费用;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服务,因使用不合格药品、不合格医疗器械或者违反医疗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给患者使用与诊疗护理无直接关系的药品或者进行无直接关系的检查、检验。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护理服务应当明示服务内容和收费项目、标准,按照依法核定的标准收费,并向患者出具载明收费明细项目、标准及金额的清单、或者发票。不得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者提高标准收费,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法维护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中的知情权、隐私权。对患者或者其直系亲属、查阅、复印处方笺、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等病历资料提供方便;未经患者或者其直系亲属、监护人同意,不得公开患者病情。
从事非公益性或者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招生简章、招生广告中如实告知课程设置、师资状况、学习、培训地点、教学设施、收费项目及标准等信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受者或者其提出退学要求之日起10日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具备合法资格招收受教育者;(二)在招生简章、招生广告中作虚假宣传;(三)以虚构的保证就业等承诺诱使受教育者接受教育;(四)安排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教学活动;(五)不提供能保障人身安全和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教学设备和设施;(六)以不正当手段迫使受教育者终止学业。经营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应当在受教育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退学要求之日起10日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受教育者或者其监护人未要求退学的,应当退还多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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