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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市场、展销会、租赁柜台等场所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主办者、举办...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准确。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以外强制加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标价外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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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以威胁、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阻挠有关行政部门、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消费者2000元以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一)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二)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携带的物品;(三)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一)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协助有关行政部门研究和制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二)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三)征求和收集消费者意见,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进行调查、分析,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四)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进行监督检查;(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就投诉涉及的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可以提请法定鉴定机构鉴定;(六)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告知消费者或者挂牌警示,并建议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查处;(七)支持消费者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设区的市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可以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进行检测比较,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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