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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当事人的财物缩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 2、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3、情况复杂...
1、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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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涉案场所、设施、财物所实施的一种临时性处置行为,不具有最终处置性,因此,查封、扣押应当有明确的期限。法定期限届满,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机关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对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及时归还当事人或另行处置。
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
1、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由此可见,最长查封、扣押的期限是30天。并且,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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