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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条件 税法规定的扣税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免税农产品的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或者部分实施“营改增”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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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当时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不动产以及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不准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条件:根据《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下列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增值税额。(3)购买农产品时,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照农产品购买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购买价格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购买价格×扣除率购买价格,是指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格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购买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扣除进项税额。(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服务、无形资产或者房地产,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增值税抵扣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支付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扣除进项税的,应当有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本月底前在国税网上上传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专用支付书进行进项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票可以作为下个月销售的扣除。到次月申报时,如果进项税额小于申报月份销项税额,则差额作为应交税额上报并缴税,如果进项税额大于申报月份销项税额,则剩下的部分作为留抵进项,供之后的销项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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