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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条件

2021-11-15
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条件:根据《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下列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增值税额。(3)购买农产品时,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照农产品购买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购买价格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购买价格×扣除率购买价格,是指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格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购买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扣除进项税额。(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服务、无形资产或者房地产,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增值税抵扣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支付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扣除进项税的,应当有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相关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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