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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第36号文件:第二十五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
抵扣时,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抵扣,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以抵扣 2.开具发票时,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购货方详细的资料信息,增值税普通发票则可以不需要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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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条件:根据《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下列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增值税额。(3)购买农产品时,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照农产品购买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购买价格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购买价格×扣除率购买价格,是指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格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购买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扣除进项税额。(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服务、无形资产或者房地产,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增值税抵扣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支付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扣除进项税的,应当有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款等。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下称《通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称“三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下称“一书”)等扣税凭证的抵扣期限延长到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并就与此相关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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