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日常物业管理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项目开发企业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拟定中心保障性住房政策、制度、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市发改、住建、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民政...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申请时骗取保障性住房的,由市、区房产管理部门退回其申请,终身不再受理其保障性住房申请。同时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并将有关行为抄告当事人所在的社区或单位。
承租保障性住房或者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解除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一)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内居住的;(二)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三)不再具备租赁保障性住房条件,经催告拒绝退出的;(四)有关信息发生变动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五)转租、出借保障性住房的;(六)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七)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购买的保障性住房,购买人在取得完全产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回购:(一)已另行购买或者通过继承、赠予等方式获得住房的;(二)全部家庭成员户籍均迁出本地的;(三)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者抵押保障性住房的;(四)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五)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280人已浏览
412人已浏览
284人已浏览
1,90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