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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根据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实行动态管理,一般3年调整公布一次,或者根据住房市场租金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公布。...
保障对象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和结构或者造成住房毁损的,由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障对象拒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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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资金按下列渠道筹集:(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的资金;(四)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保障性住房专项建设、租赁补贴资金;(五)企业等单位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六)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政府所得收益;(七)保障性住房购房人上市交易缴纳的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八)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款;(九)地方发行债券;(十)捐赠资金。
市发改、住建、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对商品住房开发项目进行审批时,应当依据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审核保障性住房配建情况,在审批文件中注明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类型、比例、建设标准、建筑面积、套数、户型、位置等事项。
保障性住房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管理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小型维护和管理。对于大型维修项目,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在保障性住房专款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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