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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34条有什么规定?

2022-09-14
保障性住房资金按下列渠道筹集:(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的资金;(四)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保障性住房专项建设、租赁补贴资金;(五)企业等单位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六)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政府所得收益;(七)保障性住房购房人上市交易缴纳的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八)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款;(九)地方发行债券;(十)捐赠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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