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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即行为人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须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
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责任法定原则、责任相称原则、因果联系原则。《侵权案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概念,在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中都具有重要地位。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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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责即对法律责任之归属的确定,是确定行为人责任的根据和标准。确定责任的时候,必须遵循一定的归责原则,方可以正确的认定责任。在违约责任制度中,对当事人违约行为责任的追究,法律是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违约后果或是其它作为判断标准,正是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旨意所在。认定意义:(1)能体现国家对违约行为立法政策的选择。如严格责任在于合理补充债权人的损失,体现了维护非违约方利益,保障社会公平的旨趣;而过错责品交易中所提倡的道德价值观念相一致,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则能体现合同责任的惩罚和教育功能。(2)理论意义。由于归责原则所解决的是合同责任的责任根据或标准,它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内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归责原则也就有其重要的理论意义,任何人对违约责任制度予以探讨,都不可能回避归责原则问题。(3)司法意义。司法人员正确掌握归责原则,有利于从案件伊始判明非违约方有无证明违约方过错的义务,从而正确司法。(4)对当事人的意义。当事人明确自己案件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利于收集有利于自己主张的证据,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
无偿合同一般都是单务合同,那么合同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却并不一定支付对价的义务。 首先,无偿合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采用严格责任有违合同法公平的根本原则。合同法所体现的价值包括公平,效率,自由,安全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给予他方利益而不获取相应对价,如果不考虑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就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显然与公平原则相悖。 其次,无偿合同在实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中,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不符合损害赔偿的宗旨。损害赔偿的基本宗旨,就是将损失归咎于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是这样,在一般情况下,不论有无过错,凡是有损失就予赔偿,就使现代的赔偿制度陷入了原始的加害原则的旧穴。 再次,从合同法的约束力上来说,在无偿合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适用上采用过错原则更为科学。如果在无偿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上适用严格责任原则,那么如果违约方没有可归于免责事由的理由,那么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而无偿合同中违约方通常是履行义务的一方,其给予对方利益而未获取相应对价,如果不考虑主观过错就承担违约责任,这容易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刻意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1、无过错责任 这一原则是指凡违反合同的行为,除了免责的外,都必须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不管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还是公民个人,只要因过错违约,均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在法律面前,在合同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对民事侵权案件进行分析时,也常见这样的表述:“民事侵权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对这种以归责原则广泛用于侵权行为法、侵权民事责任的做法,似乎也少有异议。 2、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由于当事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引起的违约责任。在发生违约事实的情况下,只有当事人有过错,才能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将不承担违约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下列两个方面的内容: ①无过错的违约行为,可依法减免责任(如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 ②违约责任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一方合同当事人有过错的,由该方自己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分别承担。 3、赔偿实际损失 实际损失,包括财物的减少、损坏、灭失和其他损失及支出的必要费用,还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当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对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当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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