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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出厂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二)生产工序、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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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确保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原材料采购、原材料验收、投料等原材料控制;(2)控制生产过程、设备、储存、包装等关键环节;(3)原材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4)运输和交付控制。未遵守上述规定的,属于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制定,实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特别是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的,也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1、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食品进行贮存: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2、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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