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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其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021-10-28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确保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原材料采购、原材料验收、投料等原材料控制;(2)控制生产过程、设备、储存、包装等关键环节;(3)原材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4)运输和交付控制。未遵守上述规定的,属于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制定,实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特别是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的,也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法规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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