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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出厂销售相关记录制度,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021-10-28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检验记录制度。第五十一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检验记录制度,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模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检验记录。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第五十九条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六十条规定,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进货检验记录制度。未遵守上述规定的,属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出厂、销售相关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特别是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检验记录制度,也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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