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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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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因此,如果你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就开业从事餐饮经营,这是违反食品安全法的,严格意义上来讲,他们应该对你经营的产品、工具等进行没收,同时对你立案进行处罚,但执法人员本着教育为主的原则,暂不予立案,而是让你写检查,这应该说是法律之外的人情,照顾你了。所以,你应该深刻认识到你的行为的严重性,然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要求在期限内按照他们的规定予以整改,争取早点办上证件,以实际行动来配合执法人员的“法外之情”。
要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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