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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明事实,并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
1、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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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是行政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几种:(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1、行政机关在解除对当事人物品的查封扣押后,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立即退还,或者将拍卖款项退还。 2、《行政强制法》规定,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这条规定明确了查封、扣押的实施主体。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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