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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中仓单交付后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2022-06-06
仓储合同中仓单交付后会有如下法律后果: 1、仓储物的损毁、灭失风险承担随仓单而移转; 2、仓单交付后,该仓单仅具有相应的物权效力。例如,仓单具有物权的排他性。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一条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二条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八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条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七条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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