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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具体合同标的,即仓储合同以储存、保存、维护为标的,不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 2、合同标的物具体,即仓储标的物必...
仓储合同的特征是: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保管人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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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 当事人的姓名、姓名和住所; 2、仓储物品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仓储场所,仓储费用; 4、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以下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及住所; (二)仓储物品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3)仓库损耗标准; (4)存储场所; (5)存储期限; (6)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办理保险的,保险金额、期限及保险人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点和填发日期。
1、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并由此承担给仓储保管人造成的损失。 2、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性质交付仓储物,或者超过储存期,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 3、危险有害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而造成损失,自行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仓储人造成的损失。 4、逾期储存,承担加收费用的责任。 5、储存期满不提取仓储物,经催告后仍不提取,仓储人承担由此提存仓储物的违约赔偿责任。
仓储合同的特点为: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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