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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和其他与计划生育有关医疗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计划生育药具...
育龄夫妻接受绝育手术后,因子女死亡、伤残等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施行输卵管、输精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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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发给生育证,已经发给的生育证予以收回:(一)弃婴、溺婴或者遗弃、虐待、拒绝抚养子女的;(二)因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三)规避法律、法规将自己所生育的子女送别人抚养的;(四)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
农村独生女父母年满五十五周岁,独生子和双女户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六十元的补助金,所需资金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城市父母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的,每人每月发给补助金。补助金发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参照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具体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具体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从事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超声波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设备备案登记、超声波妊娠检查诊断登记、人工引产登记、实名登记及婴儿出生死亡登记报告等管理制度,并定期向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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