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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层专职从事工作满十年、二十年、三十年的,分别由县(市、区)、设区的市、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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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口和计划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下列规定,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以所在地的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基数的,还应当加收超过数额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乘以多生育子女数计征社会抚养费;(二)重婚生育子女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对当事人分别按照第(一)项规定标准的高限征收社会抚养费;(三)未婚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按照第(一)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四)未婚生育子女,该子女父母又与他人生育子女的,对当事人按照第(一)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夫妻双方是农村户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一)只有一个女孩的;(二)男到独女户或者双女户家结婚落户的;(三)夫妻一方属非遗传性残疾,失去正常劳动能力的;(四)居住在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标准和范围,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农村独生女父母年满五十五周岁,独生子和双女户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六十元的补助金,所需资金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城市父母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的,每人每月发给补助金。补助金发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参照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具体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具体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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