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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拖欠工资罪是指通过转移、逃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
通过转移财产、逃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可能涉嫌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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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已经引起了各方面的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2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作出司法解释:根据刑法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包括: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恶意欠薪是指有能力支付工资却拒不支付的,针对的是行为,而不是时间。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未支付的就构成拖欠工资。
通过转移财产、逃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可能涉嫌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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