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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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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嫌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或支付赔偿金等。 2、依据:《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督,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举报和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机关,其职责是:(一)编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发展规划;(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统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三)对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四)每年向社会公告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情况; (五)其他应当由行政主管机关履行的职责。市、县、自治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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