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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窜作案的认定: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对流窜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逮捕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逮捕时间可延长至30日。流窜犯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犯罪的犯罪分子。构成犯罪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逃跑犯罪分子:1、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2、居住地作案后,逃往外省、市、县继续作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逃跑犯罪分子:1、确实在外市、县旅游、经商、做工等,在当地偶尔犯罪;2、在其居住地与外市县交界处边缘结合部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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