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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流窜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 检察院应该如何确定流窜盗窃管辖法院

2022-03-02
对于流窜盗窃犯罪刑事案件,原则上有抓获地管辖;在逃犯,由主罪地管辖,判决后送原服刑地执行;在逃未决犯、通缉案犯、已经批准逮捕和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原办案机关管辖,但重新犯罪特别严重的由抓获地管辖;管辖不明的,由最先发现的公安机关或者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中一些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五、关于流窜犯罪案件的管辖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罪该逮捕、判刑的流窜犯罪分子,原则上由抓获地处理。流出地和其他犯罪地公安机关应负责向抓获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违法犯罪证据材料。在逃劳改犯、劳教人员流窜多处进行犯罪被抓获后,可由主罪地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处理后原则上仍送回原劳改、劳教单位执行。抓获的在逃未决犯、通缉案犯,已批准逮捕、刑事拘留和收容审查潜逃的案犯,除重新犯罪罪行特别严重者由抓获地处理外,原则上由原办案单位公安机关提回处理。案件管辖不明的,由最先发现的公安机关或上级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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