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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民法典规定予以解释,还是无法达成一致,可以申请仲裁或起诉解决。 按照规定,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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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专人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第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但是如果商标注册人将同一注册商标既许可他人使用又转让给第三人,就会在注册商标的转让与使用许可之间发生冲突,如何处理,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规定,为了解决法律适用上的困难,2002年10月16日公布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标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对注册商标转让前有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很简单,看异议是否被法院所支持,无论是否支持,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通过审理来确实权利归属
知情权,又称了解权,指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东西。个人信息知情权,是指公民享有获悉与公民本人有关的重要信息的权利。例如,一个非婚生子有权知道自己的亲生父母是谁,考生有权知道自己的考试成绩。知情权是获得某种信息的权利,而隐私权是阻碍人们获得某种信息的权利。从这个角度说,知情权和隐私权是一对对立的权利。在这两种权利相互冲突时,又该如何处理呢例如上例中的非婚生子有权知道自己的亲生父母的个人信息知情权,但其生身父母又有保有这段一般不为社会所接受的婚外性生活秘密的权利。是应该舍弃知情权而维护其生身父母的隐私权呢,还是舍弃隐私权维护该非婚生子的个人信息知情权在这两种权利相互冲突时,一般采用权利协调原则来处理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矛盾。权利协调原则,即协调权利之间的冲突,使它们达到某种程度的协调。仍以非婚生子为例,一方面,该非婚生子可以向其母亲或其他知情人请求告知其生父是谁;另一方面,他在得知谁是其生父后(知情权得以实现),仍可以对其父过去的婚外性生活保密。这样,在较小的范围内公开隐私,既实现了该非婚生子女的个人信息知情权,也不过份地侵害其父母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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