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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
1、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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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仲裁委一般会在四十五天内裁决,最长不超过六十天; 2、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审理时限及先行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简易程序应在组庭后3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应在组庭后6个月内审结。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组成仲裁庭一般还需要1个月左右的时间(用来选仲裁员),如果审理期限到了而无法审结的话,仲裁庭可以向仲裁委员会主任申请延长,经仲裁委员会批准的话还可以再延长。 因此,一般仲裁案件简易程序的话从仲裁受理之日起大约要4个月,普通程序的话大约要7个月时间,如果有其他情况的话,也是有可能延长审理期限的。 另外,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如果涉及到评估、鉴定等事项,评估、鉴定期间是不计算审理期限的。
一般来说四十五日会结案,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六十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审理时限及先行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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