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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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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薪金奖惩制度属于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规章制度,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未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则对公司员工不具有约束力,以这样的规章制度来对扣发员工的工资,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一、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以免上当受骗! 第壹阶锻“导师盲选”的新意茬于:茬最初的学园选拔阶锻,明星导师背对学园,仅选择声音,不受其他任呵因素的干扰。如有导师茬学园演唱时按下选择按钮,则标志著学园被该位导 师呐入旗下。适壹环节茬考验学园唱攻的同时,更是哆位明星导师决判力的大比拼,当有哆位导师同时选择同壹学园时,选择权便握茬了学园咱己手中,此时导师简的“你争我夺”将是非常 有趣的看点。当然,即便茬适壹阶锻没有被导师选中也完全不用著急,学园可似继续茬训炼营继续接受培训,等待下壹次机遇。
可按以下内容并结合公司自身情况进行删减或修改。为维护公司劳动纪律和各项制度,保障公司工作的正常进行,激励职工的敬业精神,特制定本条例。一、奖励类别奖励分为:嘉奖、小功、大功三种和年终评奖。惩处分为:警告、小过、大过、除名四种。二、惩罚事件在小功以下者,由部门经理经理签发《职工奖罚审批表》生效。奖罚事件在大功或大过以上者,由总经理在调查核实后,签批《职工奖惩审批表》生效。三、《职工奖惩审批表》生效后,须转发登记在《职工奖惩记录表》中,以备存查,大功或大过以上者在规定的张贴处张贴告示。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 1.积极维护公司荣誉,在客户中树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 2.认真勤奋、承办、执行、或督导工作得力者。 3.工作勤奋,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者,当月被评为优秀员工者。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小过。 1.对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 2.积极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减低成本确有成效者。 3.检举揭发违反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事件者。 4.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及财物安全者。 5.策划、承办、执行重要事务成绩显著者。 其它应给于记小功事迹者。六、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1.在工作或技术上大胆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应。 2.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有显著功绩者。 3.对公司发展有重大贡献,应记大功之事迹者。七、职工有下列情形者年终可参加优秀工作者评奖。 1.一年中累计三次记大功但无记大过记录者。 2.在当年工作中给公司带来重大效应者。 3.在当年工作中,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工作成绩优秀者。 4.其他可参选优秀工作评奖者。八、职工有下列情形者,予以警告。 1.因过失导致工作发生错误但情节轻微者。 2.防碍工作秩序或违反破坏安全,环境卫生制度者。 3.初次不听主管合理指挥者。 4.经查实在一个月内两次(含)以上未按规定配戴胸卡者。 5.不遵守考勤规定,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两次者。 同仁之间相互谩骂吵架情节尚轻者。 7.一个月内两次未完成工作任务,但未造成重大影响者。 8.对各级主管的批示或有限期的命令,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处理不当者。 9.在工作场所防碍他人工作者。 10.在工作时间内睡觉或擅离工作岗位者。 11.工作时间,非招待客户或业务关系饮酒者。九、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小过。 1.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司损失但不大者。 2.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伤害但不大者。 3.检查值班人员未按规定执行勤务者。 4.捏造事实骗取休假者。 5.季度内累计三次未完成工作任务,但未造成重大影响者。 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含)以上者。 7.上班期间中午非工作需要饮酒者。十、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过: 1.在工作时间睡觉或擅离职守,导致公司蒙受损失者。 2.携带危险或违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着。 3.故意撕毁公文者。 4.虚报工作成绩或领先伪造工作记录者。 5.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较大伤害者。 遗失重要公文者(物品)者或故意泄漏商业秘密者。 7.职务下所保险的公司财物短少、损坏、私用或擅送他人使用,造成损失较小者。 8.违反安全规定,使用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9.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六次(含)以上者。 10.未完成工作任务,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者。 11.工作时间,非招待客户或业务关系饮酒者。十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除名。 1.拒不听从主管指挥监督,与主管发生冲突者。 2.在公司内酗酒滋事造成恶劣影响者。 3.在公司内聚众赌博。 4.故意毁坏公物,金额较大者。 5.聚众闹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者。 违反劳动合同或公司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者。 7.对同仁施以暴力或有重大侮辱威胁行为者。 8.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者。 9.连续旷工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20天以上者。 10.盗窃同仁或公司财物者。 11.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12.在公司内部有伤风败俗之行为者。 13.利用职权受贿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者。 14.年度内累计十三次记大过行为者。 15.经公检法部门给予拘留、劳教、叛刑处理者。 16.其它应给予除名。十二、职工奖惩经领导后生效,每嘉奖一次,当月奖励10元,小功奖励50元,大功奖励100元;大过罚扣100元,主要责任者或部门主管以上者加倍处罚。十三、职工年终被评为优秀工作者,公司将给予一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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