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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独生子女奖励政策: 1、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可以在子女年满14周岁前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次性领取不低于1000元的奖励费,并享受相关优惠和奖励。 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夫妻所在单位各支付一半;一方属于非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工作人员一方所在单位全部支付;双方属于非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用从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规定。 2、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一个孩子期间,在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生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享受以下奖励和优惠: (一)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 (培训、就业、就医、住房、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优惠; (3)照顾扶贫项目、资金、技术等; (4)在实行养老金或生育补助制度的地方,增加养老金或生育补助;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 (六)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3、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一个孩子期间,在农村生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夫妇,除享受上述奖励和优惠外,还将获得不低于3000元的奖励费,费用从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中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薪金奖惩制度属于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规章制度,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未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则对公司员工不具有约束力,以这样的规章制度来对扣发员工的工资,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相关内容: 一、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晚婚奖励:(1)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增加婚假一周;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晚婚假应当在婚假后连续使用。(2)增加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单位在自行规定时,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并且不影响到其他奖金。晚育奖励办法:(1)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l5天,男方给予假期3天:享受3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必须有女方所在单位出具晚育的证明。(2)女方l5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3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3)增加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单位在自行规定时,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并且不影响到其他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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