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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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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商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开发商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的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开发商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房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预售商品房的购买者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者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开发商应当协助购房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根据《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有关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有交付验收手续,并由用户对住宅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签字认可。用户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由用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法律对房屋交付条件作了上述规定,购房合同中一般也有相关内容。建设部及各地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里均有示范条款,购房者可结合法律规定和示范条款在合同中对房屋的交付条件详细约定。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项目的审批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二)检查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建成; (三)检查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检查项目投资及使用情况; (五)检查项目招投标以及合同履约情况; (六)检查工程质量情况; (七)核实项目是否已通过专项验收; (八)检查煤矿组织机构、劳动定员、人员培训及外部条件等落实情况; (九)检查联合试运转情况; (十)对存在的问题和剩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作出项目是否通过竣工验收的结论。 风险提示: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三)管理机构及生产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四)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劳动定员情况; (五)项目招投标以及合同履约情况; (六)工程质量情况; (七)主要设备检测检验情况; (八)专项验收情况; (九)联合试运转情况; (十)项目竣工决算情况; (十一)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分析; (十二)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
科技项目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并按规定提交《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验收材料》(见附件6)等有关文档(含电子文档)、资料供部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验收条件的,部科技主管部门将对项目进行验收;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部科技主管部门将责令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科技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在执行期结束前三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报部科技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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