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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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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定为五级残疾的,享受以下待遇:(1)按残疾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残疾补贴,标准为18个月的五级残疾工资;(2)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给予残疾津贴,标准为:五级残疾为本人工资的70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5级工伤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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