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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套取财政资金立案标准是: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
机关套取财政资金立案标准是: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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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或者骗取财政资金的,责令改正,调整相关会计账目,追回相关财政资金,限期返还违法所得。警告或通报批评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通过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和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拨付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和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可能是贪污、挪用等。
要根据套取医保资金涉嫌的具体罪名来确定立案标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就构成诈骗罪。
1、套取国家资金涉嫌诈骗罪的,该罪的立案标准是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 2、若是套取国家专项资金,如果以单位的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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