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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说的这种承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家庭承包方式以外的其他承包方式。其中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
老家组里土地征收,由于征收的是集体未分配的土地,你这种情况应该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了,所以不应参加分配。 你承包的田地如果集体未通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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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内部分户分田无法达成协议,可以请村(居)委会领导出面调节,调节不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法院判决来做最终决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分户的,由家庭内部自行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家庭内部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达成协议的,发包方应当尊重其协议达不成协议的,按照承包合同纠纷解决办法处理,土地承包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因离婚产生的分户,双方当事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判决处理。农户承包土地分户协议当事人因分户要求分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应当与其分别签订承包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承包经营权证书。
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后分门立户的农户,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对“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有关规定,应由农户家庭成员就承包地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后,向发包方提出申请,由发包方报经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分别与分立后的农户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分别向分离后的农户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农户家庭未能就承包地分割达成一致的,按原有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待其达成一致后,再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颁证。 对承包户因离婚要求分户的,应由离婚双方当事人提供法院判决书或协议书及离婚证,按照双方当事人提出的分户申请和承包地分割方案,分别签订承包合同后,再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对离婚后在原居住地生活,或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妇女或入赘婿,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对其承包地应按照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协议书确定的承包地,依法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对于海南承包土地要看是分配性承包还是经济性承包。前者按国家规定应当是不少于30年,少于的应当延顺到30年以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地力,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集体经济基础。 后者是经济性发包,比如机动地,废弃地,四荒地等不适用统一分配给村民承包的。后者执行承包合同,合同如何约定就如何执行。 如果你属于前一种情况当然没有问题。如果属于后一种情况,则到期村委会不再续期并不违反合同,不过在续包时,你可以对投入的残值提出补偿要求。 再有就是政策性补偿应当归你如农业补贴,农机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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