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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以下食品: 1.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2.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 3.现制乳制品; 4.国家和省食品监督行...
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一)食品生产、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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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生产经营食品的企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以下食品: 1、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2、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 3、现制乳制品; 4、国家和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食用农产品的销售不需要许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实施程序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原则上应当在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材料,表明申请人具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条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实,核实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准予行政许可并颁发许可证。认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说明理由应当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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