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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公有住房的,出售单位应当自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书和原土地证书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利的取得、变更、终止,均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但法律、法规规定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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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擅自转让、出租、抵押的,其转让、出租、抵押土地的行为无效,由土地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非法转让土地处理。第三十五条未按注册登记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土地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没收土地使用证。
张店、博山、淄川、周村、临淄区和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由区人民政府颁发。桓台、沂源、高青县人民政府负责颁发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证书。
土地登记应当在下列期限内办结,并核发土地证书:(一)初始土地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三)土地他项权利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处理异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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