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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工伤津贴会调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更是资格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随着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适时调...
一、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60元。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不足860元的,增加到860元。二、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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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调整如下:调整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伤残津贴增幅达26%,供养亲属抚恤金增幅为12%,具体调整标准为:伤残津贴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其中一级290元,二级280元,三级270元,四级260元,五级160元,六级140元。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一)调整范围 2009年12月31日前,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六级享受伤残津贴的因工负伤人员。 2009年12月31日前,符合供养条件已经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调整标准 (一)被鉴定为一至六级因工负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整 一级伤残人员增加168元;二级伤残人员增加159元;三级伤残人员增加149元;四级伤残人员增加140元;五级伤残人员增加 130元;六级伤残人员增加112元。 1996年10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因工负伤人员,在前款调整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 40元。 调整后因工负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最低工资标准。 (二)符合供养条件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整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4元;其它亲属每人每月增加 56元。鳏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 18元。 调整后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足到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几点要求 (一)伤残津贴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进行调整,所需资金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二)提高工伤人员的待遇水平,体现了国家对工伤人员的关怀,各单位要给予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做到和谐稳定。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和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于每年7月1日调整。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幅度为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70%和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的30%之和,即调整后的计发金额=调整前的计发金额×(1+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70%+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30%)。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或者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为负数时,用0替代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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