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2016年工伤津贴会调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更是资格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随着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适时调...
一、工伤调整范围 用人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变化和生活费用等情况适时调整,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从各地实践,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一般都在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之后,人社部、财政部已经发出2016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调整通知,但各地具体方案尚未出台。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办法也还会有一段时间,如何增加伤残津贴尚不确定,但会从1月1日起执行,请耐心等待。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和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于每年7月1日调整。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幅度为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70%和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的30%之和,即调整后的计发金额=调整前的计发金额×(1+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70%+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30%)。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或者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为负数时,用0替代计算。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字〔2012〕411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统一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范围 调整范围为2011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新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20元,二级伤残200元,三级伤残180元,四级伤残160元。 (二)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用人单位应当增加额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40元,六级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的标准为其增加伤残津贴。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的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四)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统筹地区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30%。 三、资金渠道 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支付。 调整工伤职工待遇标准是省委、省政府深入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努力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工伤职工的关心和爱护。各地要充分认识调整工伤职工待遇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步调、统一标准,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调整工作。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抓紧制定本地调整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各项工作。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19人已浏览
420人已浏览
144人已浏览
12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