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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伤津贴在2017年开始调整了,具体为:此次调整的范围是:2016年12月31日前,享受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
(有关待遇计发的特别规定)按照本办法规定计发的一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3896元乘以与伤残等级相应的下列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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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一)调整范围 2009年12月31日前,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六级享受伤残津贴的因工负伤人员。 2009年12月31日前,符合供养条件已经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调整标准 (一)被鉴定为一至六级因工负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整 一级伤残人员增加168元;二级伤残人员增加159元;三级伤残人员增加149元;四级伤残人员增加140元;五级伤残人员增加 130元;六级伤残人员增加112元。 1996年10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因工负伤人员,在前款调整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 40元。 调整后因工负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最低工资标准。 (二)符合供养条件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整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4元;其它亲属每人每月增加 56元。鳏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 18元。 调整后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足到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几点要求 (一)伤残津贴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进行调整,所需资金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二)提高工伤人员的待遇水平,体现了国家对工伤人员的关怀,各单位要给予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做到和谐稳定。
一、工伤调整范围 用人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工伤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246元、236元、226元、216元的标准增加。 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8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
一、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60元。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不足860元的,增加到860元。二、伤残5—6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130元;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政策依据:《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3号)第二条、第三条200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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