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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冀劳社[2000]29号关于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补助标准问题的通知各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补助标准问题的通知各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部属驻冀企业、军队企业:随着物价的调整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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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补助标准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部属驻冀企业、军队企业: 随着物价的调整和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现对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补助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按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计发。 二、企业职工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按本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离、退休及按国发〔1978〕104号和冀劳〔1998〕47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也按上述规定执行。对本企业平均工资不便计算的,以本人基本离退休(退职)金标准计发。 四、上述费用仍在原支出项目列支。离、退休、退职、因工致残1-4级退出生产岗位的人员,并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有关待遇的,此费用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他人员由原开支项目列支。 五、本通知从发文之月起执行。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二○○○年三月一日
丧葬补贴金:为6个月的兼顾地区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人本人薪水的肯定比例发给由因工丧命工人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本领的亲属。准则为:另一半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准则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丧命工人生前的薪水。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限定;一次性工亡补贴金:准则为上2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丧葬补助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以及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导致死亡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的丧葬费用补助。丧葬费是安葬因工死亡的职工、处理后事的必须费用,工伤事故是其直接原因,自然应予以补偿。关于丧葬费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7项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第7项丧葬费: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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