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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怎么申报共益债务

2021-11-15
1、共益债务和共益债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对债务人来说,是共益债务,对债权人来说是共益债权。所谓共同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而承担的债务。《破产法》第四十二条列举了六种共益债务。2、共同债权与普通债权的主要区别在于,共同债权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普通债权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前;共同债权和破产费用在清偿时优先于其他债权,包括普通债权和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和劳动债权。破产法要求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期内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员工的劳动债权不需要申报,经管理人调查后公示,即直接确定。破产法没有规定共益债权是否申报。由于共益债权只发生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优先清偿,总是与破产费用相比,破产费用不需要申报,因此有人认为共益债权不需要申报,而是由管理人根据破产法随时支付。笔者认为这是没有根据的。债权人认为享有共益债权的,也应当申报。管理人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确认共益债权的数额,并在破产程序中清偿。三、首先,共益债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否存在共益债权,是否需要清偿,应由债权人确定。由于时间上的差异,共益债权和其他债权在清偿上的优先性是对共益债权人的特殊保护,但并没有改变其债务的根本性质。本质上,共同债权仍然是债权人的私权,如何处分完全取决于债权人。也就是说,债权是否存在,是否需要申报由债权人决定。即便有共益债权,债权人也可以放弃。四、共益债权不具备劳动债权和破产费用的确定性;《破产法》规定,劳动债权经管理人调查后直接确认,因为企业中有完整的劳动债权记载,因此很容易调查和确定债权人和劳动债权的数额。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费用、价格变动费用、债务人财产分配费用等。这些费用必须先支付,才能进行破产程序,费用金额明确。至于共益债权,如果债权人不申报,管理人不一定认为债务人对外负有共益债务,因为理论上和实践上,所谓已知债权是指债务人账面上记载的债权,有时债务人认为某个合同已经履行,其财务数据反映对外没有债务,或者认为没有无因管理和财产造成的损害,所以没有无因管理或侵权债务。5、此外,即使管理者意识到共益债务存在争议,有时也很难确定共益债务的数额。例如,在这种情况下,管理管理人没有交付租赁物,可能会意识到应该返还的租金,但不确定是否应该赔偿损失。如果赔偿,金额就更难确定了。因此,共益债权不能与劳动债权和破产费用相比,不具备后者的确定性。因为共益债权需要优先保护,所以不能认为债权可以由管理者直接确认。也就是说,优先清偿的法律政策不能与如何确认债权的程序混淆。

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普通债权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债权人未在该期限内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进行补充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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