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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看你们所谓事实婚姻在什么时间,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后形成的关系,则不存在离婚问题,属于同居关系。可以通过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或解决...
事实婚姻离婚应当先补办结婚登记后再通过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的方式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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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婚姻离婚比较少见,根据法律规定,未登记结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应区别对待:1、根据事实婚姻处理。到1994年2月1日为止同居,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由于法律认可并保护夫妻关系,夫妇可以通过之后重新发行的结婚证明书和相关证明书离婚。2、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1994年2月1日之后同居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因为法律不保护此种关系,可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3、同居期间,关于子女的抚养.财产的问题建议由法院判决处理。
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不管是否补办登记手续,法律承认其效力,因此,在离婚时按照合法的婚姻关系处理,夫妻之间具有合法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尤其财产分割权、子女抚养权和财产继承权。 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事实婚姻,要想离婚时享有合法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必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否则,只按一般的同居关系予以解除。这样,当事人之间就没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只享有同居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如夫妻财产权、继承权等。
关于事实婚姻,如果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夫妻只按一般的同居关系予以解除。 最高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作出了规定。该规定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作为划分的依据。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不管是否补办登记手续,法律承认其效力,因此,在离婚时按照合法的婚姻关系处理,夫妻之间具有合法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尤其财产分割权、子女抚养权和财产继承权。 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事实婚姻,要想离婚时享有合法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必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否则,只按一般的同居关系予以解除。这样,当事人之间就没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只享有同居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如夫妻财产权、继承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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