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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重整是一个相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平衡多方利益,制定周密的重整计划才能使重整顺利进行,根据破产重整申请受理时企业开发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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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中的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因此,能够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重整的主体主要就是公司的债务人和债权人,但在提出申请的时候需要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中的规定操作。
破产案件属于非诉案件,破产审判流程由立、审、破三阶段组成,立案程序所立的案件是破产申请审查案件,而非破产清算、重整和和解案件。破产申请经登记立案后,挂的案号为“破申”作为案件类型代字编制案号,启动的是破产申请审查程序,立案部门将所立的破产申请审查案件移送破产审判业务部门进行审理,经审查由破产审判业务部门裁定是否具备破产原因,破产程序是否启动。 破产申请审查程序由破产审判业务部门负责,由于缺乏专门的机构和人员,破产审判工作多由民商事法官兼任,在民商事案件数量激增、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情势下,审判人员应付日常民商事案件尚且力不从心,难以再抽出精力审理费时、费力的破产案件。破产审判业务部门对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审查周期较长除上述原因外,还存在法律对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企业破产法》未予以明确。本文探索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提交材料清单,旨在实现以诉讼可视化的方式规范和探索材料清单的要素化、格式化、表格化,对材料清单的制式固定将有助于审查效率的提高,推动破产重整申请审查的节奏。
风险提示: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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